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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5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楚照明、李平等与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照明,李平,李某,赵够其,唐美其,赵某1,赵某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吴展洪,徐艳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郑先红,惠州市惠阳区晟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华强支公司,岳邦有,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5135号原告:楚照明,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原告:李平,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祺,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高汉,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赵够其,男,195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唐美其,女,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赵某1,女,200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系赵某1之母。被告:赵某2,男,201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系赵某2之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北路27号。负责人:赵智国。被告:吴展洪,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徐艳芳,女,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9号。负责人:朱杰勇。被告:郑先红,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晟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人民六路47号金浩源大厦605。法定代表人:唐湘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华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B-3层。负责人:谢智龙。被告:岳邦有,男,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被告: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新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仝玉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东路体育馆东侧。负责人:杨军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楚照明、李平诉被告李某、赵够其、唐美其、赵某1、赵某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吴展洪、徐艳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郑先红、惠州市惠阳区晟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华强支公司、岳邦有、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楚照明、李平庭审前于2017年6月1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李某、赵够其、唐美其、赵某1、赵某2、吴展洪、徐艳芳、郑先红、惠州市惠阳区晟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岳邦有、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食宿费、交通费、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0000元;2、各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后,原告以正与各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作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照明、李平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00元(原告已预交6407元),由原告楚照明、李平负担。审判员  雷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健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