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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3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罗某某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3执48号移送部门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76年1月4日生,汉族,住阳泉市河口,阳煤集团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矿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之抵刑期一日,所盼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本院执行。)在执行罗某某财产刑一案中,本院执行人员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督促执行未果。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罗某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名下无车辆、证券登记信息,暂无履行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贾建军执行员  赵俊峰执行员  贾风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泽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