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X、丁泽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丁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532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兴隆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裕彬,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XXX,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丁泽兰,女,汉族,1970年12月19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11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XXX、丁泽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XXX座落于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建设街一段xx号附x号(房权证号:东xxxxx**)的房屋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XXX座落于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建设街一段xx号附x号(房权证号:东xxxxx**)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刘 维审判员 徐晓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奇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