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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X、丁泽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丁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532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兴隆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裕彬,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XXX,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丁泽兰,女,汉族,1970年12月19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11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XXX、丁泽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XXX座落于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建设街一段xx号附x号(房权证号:东xxxxx**)的房屋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XXX座落于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建设街一段xx号附x号(房权证号:东xxxxx**)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刘 维审判员  徐晓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奇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