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2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华明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明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82刑初39号公诉机关霍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华明,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霍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被霍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霍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公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华明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强、许慧银,被告人张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华明于2014年4月18日,以虚假的“霍州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职工的身份证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州市支行办理了信用卡,2016年3月7日起透支本金13483.8元。后经发卡银行工作人员通过书面方式多次向被告人张华明催收,张华明超过三个月仍不还款。2017年1月6日,被告人张华明将透支本金、复利、费用合计17626.71元全部还清。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张华明到霍州市公安局主动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华明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中国邮政储蓄信用卡一张;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州市支行出具的证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还款通知书5份,还款凭证,被告人张华明信用卡申报资料和账户明细,扣押物品清单;证人武xx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霍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华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所有透支款息,同时被告人张华明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华明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白银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武文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