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栾帅与栾娟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帅,栾娟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514号原告:栾帅,男,汉族,1989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林,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娟娟,女,汉族,1985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良,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栾帅与被告栾娟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栾帅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栾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栾帅负担。审判员 苏红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嘉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