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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州市十林镇习营村民委员会十组与习明清为土地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十林镇习营村民委员会十组,习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十林镇习营村民委员会十组。负责人:习明献、习正文、习明西。被执行人习明清,男,生于1950年4月29日,汉族,住邓州市十林镇习营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十林镇习营村民委员会十组与习明清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刘 剑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