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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玉苍挪用公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玉苍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222号罪犯陈玉苍,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原任仙游县棒头镇象塘村党支部委员、报账员,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3)仙刑初字第68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45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莆刑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玉苍于2014年4月2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玉苍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内2014年4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计分3510分,表扬5次;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玉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玉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萍萍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