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民初3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斌与芜湖锋尚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芜湖锋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331号之三原告:杨斌,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委托代理人:宋毅,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锋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长江中路27号福达花园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70804639。法定代表人:吴锋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峰雷,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芜湖市繁昌县。原告杨斌诉被告芜湖锋尚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杨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锋尚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斌撤回对被告芜湖锋尚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8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890元,由原告杨斌负担。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