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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9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声富、赣州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肖声富,赣州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钰俊,赣州中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赣州恒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市银河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赣州联阳机电工贸有限公司,赣州中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976-2号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法定代表人陈光迅,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肖声富,男,汉族,1971年6月8日生,住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赣州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法定代表人郑福燕,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唐钰俊,女,汉族,1983年5月2日生,住赣州市。被告赣州中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声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赣州恒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崇义县横水镇。法定代表人唐钰俊,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赣州市银河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声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赣州联阳机电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荣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赣州中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声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汇禾公司”)与被告肖声富、唐钰俊、赣州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纵横公司”)、赣州中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赣州恒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市银河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赣州联阳机电工贸有限公司、赣州中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诉前保全阶段,本院作出了(2015)赣开民诉前保字第0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案外人黄辉提供担保的坐落于赣州市客家大道博德·星辰名苑7#楼二层写字楼(房产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现本院作出的(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法支持了原告汇禾公司要求被告归还所欠借款的诉求。2017年6月14日,原告汇禾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汇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依据(2015)赣开民诉前保字第017号民事裁定书对黄辉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客家大道博德·星辰名苑7#楼二层写字楼(房产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瑜青人民陪审员  周黎生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赖海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