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24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许发生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发生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4刑初232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发生,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进贤县。2016年5月8日因破坏执法车辆被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6月2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6]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发���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黄自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发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8日18时许,进贤县“五车整治办公室”执法人员在进贤县民和镇天虹商场门口发现被告人许发生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进行非法营运,遂对该车辆进行查扣。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车辆赣A×××××小汽车将三轮摩托车及被告人许发生一同带至沿港路“五车整治办公室”停车场门口后,被告人许发生使用拐杖、砖块将执法车辆的前后挡风玻璃、车窗玻璃、车身、车载导航、电钻等物品砸坏。经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5598元。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许发生向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6月13日,进贤县“五车整治办公室”对被告人许发生的行为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发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许发生供述、证人胡某、吴某、许某的证言、车辆被损坏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全项查询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发生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许发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且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发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8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吴爱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万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