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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新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建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刑初66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新建,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东海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曾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犯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犯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于2010年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17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2017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其户籍地候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7]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新建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美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新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新建于2016年1月在其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富强西里小区甲5号楼3单元502室的暂住地内,伪造“固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户口专用”、“北京市公安局兴丰派出所户口专用”、“北京交通大学”等印章。被告人李新建于2016年1月21日被抓获归案,并当场在其暂住地内起获印章共计85枚。被告人李新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新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文检鉴定书、被伪造单位比对印章印、扣押决定及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事业单位印章,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且其一人犯数罪,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新建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新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新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新建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固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户口专用”、“北京市公安局兴丰派出所户口专用”、“北京交通大学”等八十五枚印章及作案工具电脑三台、打印机三台、数控机一台,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俊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