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徐小红李秀文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秀文,徐小红,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1876号原告: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振地,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靓巍,系公司职员。被告:李秀文,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徐小红,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新。原告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与被告李秀文、徐小红、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浦发银行提供的地址无法给被告李秀文、徐小红送达法律文书,属于浦发银行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10元退还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卜祥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裴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