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北部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诚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广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北部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诚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广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5民初1633号原告:杭州北部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99号2号楼211室。法定代表人:马洪伟。委托代理人:徐徐、郑婷,浙江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浙江诚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99号2号楼十一层1110室。法定代表人:李广彤。被告:李广彤,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杭州北部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软件园公司)诉被告浙江诚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智达公司)、李广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日起诉至法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建利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承租位于杭州市北部软件园二期4号楼13楼整层建筑面积为1265平方米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2、两被告腾退上述房屋。3、两被告支付租赁费175328.9元(自2016年10月1日起暂计至2016年12月10日)。4、两被告支付违约金122730.23元。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李广彤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位于杭州北部软件产业园二期4号楼13楼整层,建筑面积1265平方米,用于经营使用。租赁期限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年租金为914215元,租金前二年不变,第三年递增8%。租金付款方式为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支付时间为租期开始前一个月。合同第九条第3款约定,乙方(李广彤)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原告)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1)拖欠租金超过15天;2)连续两个月未结清水费、电费及其他费用或拖欠各项费用累积达20天……合同第十条第2款约定:因本合同第九条第3、4款,致使另一方终止本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当年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另一方实际损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案房屋用于被告诚智达公司经营,现尚有部分物品存放于涉案房屋内。被告交付租金至2016年9月30日。原告主张涉案房屋的承租人系李广彤个人。以上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与被告李广彤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主张合同系与李广彤个人所签订,李广彤个人为涉案房屋承租人,本院予以采信,李广彤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李广彤在承租房屋后,未能按约及时交付租金,且超过合同约定的15天期限,原告据此享有合同的解除权。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涉案房屋实际为诚智达公司所使用,原告要求被告李广彤及诚智达公司一并腾退涉案房屋,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至2016年9月30日,此后租金未付,原告要求其支付至2016年12月10日的租金,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标准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至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双方约定租金支付时间为租期开始前一个月,但未约定租金支付的最后限期,本院据此确定违约金自2016年10月1日起开始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杭州北部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广彤于2015年5月28日签订关于承租杭州北部软件园二期4号楼13楼整层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李广彤、浙江诚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杭州北部软件园二期4号楼13楼整层房屋。三、被告李广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北部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租金175328.9元(计算至2016年12月10日)。四、被告李广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北部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27140.91元(计算至2017年6月16日,此后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未付租金金额每日万分之六标准另行计算)。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6元,由原告负担926元,被告李广彤负担19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周建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