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苏觐樵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第三小学、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民强经济联合社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觐樵,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第三小学,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民强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明星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新兴村民委员会,刘广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民初1868号原告:苏觐樵,男,汉族,1941年5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姚元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符微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第三小学,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民强村。法定代表人:曹浩祥。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民强经济联合社,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民强村。负责人:刘锦纲。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明星经济联合社,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汉路明星段**号。负责人:梁锦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新兴村民委员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新兴村仁胜街。法定代表人:苏艺钊。上述各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铭恩,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各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解刚,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广钊,男,汉族,1992年1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原告苏觐樵诉被告刘广钊、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第三小学、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民强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明星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新兴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觐樵的委托代理人姚元荣、符微丽,被告刘广钊,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第三小学(以下简称人和三小)的法定代表人曹浩祥及其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民强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民强经济社)、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明星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明星经济社)、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新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兴村委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恩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觐樵诉称,2016年9月26日16时许,原告到被告人和三小接原告孙女放学。等了一个多小时后,原告见孙女没有出来就进学校去找孙女。去到操场的时候原告看到刘广钊在教学过程中将足球踢到原告孙女的胸口,接着原告孙女就摔倒在地。原告见此情形就上前找刘广钊理论,后刘广钊用手推打了原告胸口两下,并用手抓住原告的两只手,将原告摔倒在地,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引发原告冠心病发作。后原告儿子当日将原告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总医院住院就诊,住院治疗49天。被告人和三小是刘广钊的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78388.17元;2、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护理费(按护理等级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人和三小、民强经济社、明星经济社、新兴村委会共同辩称,本案中刘广钊的行为与原告的病情没有任何关系,原告的病发是其自身原因诱发的,与刘广钊及我方均没有关系;原告的病发属于意外事件,原告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原告病发时我方还及时叫救护车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广钊辩称,我的意见与其他各被告的意见一致,我不同意赔偿任何费用。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广钊是被告民强经济社、明星经济社、新兴村委会共同出资聘请并派遣至人和三小工作的足球教练。原告孙女是人和三小六年级的学生,亦是该校足球队的队员,刘广钊是该足球队的老师。2016年9月26日16时左右,原告前往人和三小借其孙女放学,等待一个多小时后,因未见其孙女从学校出来,便进校寻找。此时,原告孙女及其所在足球队的其他队员正在操场上进行足球训练,由被告刘广钊负责教导。训练过程中,刘广钊在进行一次射门练习的动作示范时未控制好力度,导致踢出去的足球刚好砸中原告孙女。原告刚好看到这一幕,遂与被告刘广钊发生争执。对于争执过程中刘广钊有无推打原告,原、被告之间存在争议。原告主张刘广钊推打了其胸口致其摔倒在地,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发生争执后不久原告突发胸痛,遂于当天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冠心病;2、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组。2016年11月14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为:1、冠心病;2、高血压2级;3、肺部感染。出院医嘱:1、出院带药;2、低盐低脂饮食,注意休息,加强营养……3、随访:1月。因住院期间治疗及复诊,共计产生医疗费236696.35元。原告另主张住院期间实际产生护理费3240元,并提供了护理费发票用以证实。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对原告冠心病发作和其与被告刘广钊之间的涉案争执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存在争议,本院遂依法先后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上述因果关系及原告的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上述两鉴定中心均复函称冠心病发作的因素繁多,依据现有资料和其技术能力无法得出明确结论,故对上述委托鉴定事项不予受理。以上事实,有《劳动聘任合同》、《民强、明星、新兴村出资聘请足球教练协议》、病历、医疗费发票、护理费发票、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广钊是否对原告实施了推打行为及其与原告的争执与原告冠心病发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对此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刘广钊对其实施了推打行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与刘广钊之间发生的涉案争执与原告冠心病发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不予认可,其要求各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觐樵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92元,由原告苏觐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旭增人民陪审员 张冬晗人民陪审员 冯桂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浩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