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朱金梅与肖欢、陈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梅,肖欢,陈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470号原告:朱金梅,女,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李荣改,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欢,女,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陈立涛,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原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朱金梅与被告肖欢、陈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朱金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整;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5日,二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有银行转账凭证及借条),约定6个月还款,可到期后,二被告迟迟不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现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金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整,原告朱金梅向本院提供了被告肖欢、陈立涛的基本身份信息,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联系方式等相关线索未查明原告所指称的“肖欢、陈立涛”存在,原告朱金梅的起诉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金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