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02民初2323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遆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8年结婚(双方均系二婚),2000年补办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一直悉心照料被告的起居生活,完全尽到一个做妻子的责任。2015年6月20日,原告照料外甥女参加中考,数天后原告回到家中发现家中门锁已经更换,原告向被告索要钥匙,但遭到被告的拒绝。现原告和被告一直分居至今。由于被告对原告存有防范之心,不给原告生活费用,致使原告生活拮据,造成心里极其痛苦。基于以上事实,原告一直对被告任劳任怨,将被告的四个子女抚养成人并成家立业,被告对原告不尊重,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遆某某答辩要点:不同意离婚。2014年11月份,被告进行心脏搭桥手术。半年后,原告因小事生气后,离家出走。后经社区、邻居调解均未果。2000年,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一直应原告的要求给其购物。我认为夫妻感情尚好,因身体不好,系铁路下岗职工,每月收入3000元,每月需开支1000元医药费,剩余工资可以交给原告保管,相信二人以后的生活会更加美好。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辨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8年结婚(双方均系二婚),2000年补办结婚证。原告一直悉心照料被告的起居生活,完全尽到一个做妻子的责任。2015年6月20日,原告照料外甥女参加中考,双方因故发生纠纷。原告认为被告对其存有防范之心,不信任,故请求离婚。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存有防范之心,对原告的生活费看管严,不给原告一定的生活费,夫妻感情已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尚好,被告表示愿意将工资除自己每月的医疗开销外继续和原告好好生活,负起家庭责任的实际情况考虑,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应给被告一定的机会,故不应判决离婚。判决的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均系再婚家庭,原告为被告家庭付出较多,与被告共同将被告的四个子女抚养成人,并成家立业。被告应更加珍惜原告为之家庭所付出的一切,不应对原告存有戒备之心,应予包容和理解。现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家庭琐事闹矛盾后未能妥善沟通,坦诚交流,影响了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关心,以家庭利益为重,是完全可以和好的。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仍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遆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遆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振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