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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翟芙蓉、陈小明等与翟华、莫自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芙蓉,陈小明,陈秀凤,翟华,莫自立,马拉海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726号原告:翟芙蓉(死者妻子),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北固东路未来城**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5109021968********。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拥,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泳,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陈小明(死者儿子),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北固东路未来城**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5109021987********。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拥,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泳,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陈秀凤(死者女儿),女,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北固东路未来城**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5109021989********。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拥,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泳,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翟华,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及现在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5109021982********。被告:莫自立,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及现在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5129241964********。被告:马拉海麦,男,1976年5月5日出生,东乡族,职业及现在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6229241976********。原告翟芙蓉、陈小明、陈秀凤与被告翟华、莫自立、马拉海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翟芙蓉、陈小明、陈秀凤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翟芙蓉、陈小明、陈秀凤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翟芙蓉、陈小明、陈秀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0794.23元,减半收取5397.12元,由翟芙蓉、陈小明、陈秀凤负担。审判员  蒋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德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