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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罪犯段柯传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柯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939号罪犯段柯传,男,汉族,1985年5月1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8)大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段柯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案经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2009)淮刑终字第0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段柯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段柯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段柯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柯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累犯,且因犯抢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柯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