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30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罗远华、田治坤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远华,田治坤,秦启林,习水县淋滩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罗远华,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27日,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委托代理人赵义平,贵州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田治坤,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6日,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原审被告秦启林,又名秦宏,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19日,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赤水市。原审被告:习水县淋滩建材有限公司地址:习水县隆兴镇淋滩村法定代表人:罗远华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罗远华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田治坤、原审被告秦启林、原审被告习水县淋滩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申请再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再审申请人罗远华于2017年6月16日以该案应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撤回再审申请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罗远华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艳审 判 员  吴文杰人民陪审员  陈 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菁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