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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才士柱与王彬、绥化市宏通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士柱,王彬,绥化市宏通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绥化市圣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864号原告才士柱,男,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县。委托代理人林桂云,女,1972年5月9日生,市民,住昌黎县。系原告才士柱妻子。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彬,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告绥化市宏通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物流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069194392X。法定代表人贺丽芳,该公司经理。被告绥化市圣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物流院内,组织机构代码:57868406-6。法定代表人贺丽芳,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才士柱诉被告王彬、绥化市宏通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绥化市圣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才士柱于2017年4月14日撤回对被告王彬、绥化市宏通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绥化市圣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士柱撤回对被告王彬、绥化市宏通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绥化市圣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王印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永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