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冯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刑初64号被告人冯某某,男。自诉人李某某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买卖合同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某某的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贾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齐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