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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冯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刑初64号被告人冯某某,男。自诉人李某某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买卖合同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某某的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贾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齐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