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行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董慧明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慧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乌鲁木齐富普润农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晓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0105行初68号原告:董慧明,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东山区。委托代理人:李琼,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火车南站233号。法定代表人:阿巴拜克力·祖农,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戴文科,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审批中心主任,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委托代理人:陈海涛,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科科长,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第三人:乌鲁木齐富普润农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扬子江路213号。法定代表人:董慧明。第三人:马晓涛,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乌鲁木齐富普润农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慧明诉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乌鲁木齐富普润农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晓涛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因原告董慧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诉讼费50元(原告董慧明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李欣玫人民陪审员 周 勤人民陪审员 黄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