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罗秀臣与夏继敏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秀臣,夏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罗秀臣被执行人:夏继敏本院在执行罗秀臣与夏继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另案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执行可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云鹏执行员 王玉杰执行员 王双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