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922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必雪、梁正英等与周正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必雪,梁正英,周诚名,周诚龙,周金菊,周金凤,周正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2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周必雪,男,194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大悟县。申请执行人梁正英,女,1960年7月7日出生,居民,湖北省大悟县人,住大悟县。申请执行人周诚名,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居民,湖北省大悟县人,住大悟县。申请执行人周诚龙,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居民,湖北省大悟县人,住大悟县。申请执行人周金菊,女,1988年10月17日出生,居民,湖北省大悟县人,住大悟县。申请执行人周金凤,女,1993年6月24日出生,居民,湖北省大悟县人,住大悟县。被执行人周正和,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居民,湖北省大悟县人,住湖北省武汉市。申请执行人周必雪,梁正英,周诚名,周诚龙,周诚龙,周金菊,周金凤,与被执行人周正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正和在服刑且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周必雪,梁正英,周诚名,周诚龙,周诚龙,周金菊,周金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周正和有执行能力后,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6)鄂0922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科 峰审判员 彭 建 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谈  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