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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行申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应昌诉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再审复查和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应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行申1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应昌,男,汉族,1949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再审申请人李应昌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行诉终字第000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应昌申请再审称,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诉讼。一、二审裁定不予立案,违反法律规定。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背离劳动合同规定,审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认定错误。原审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档案未经质证,伪造特殊工种。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支付再审申请人应享有的工资、养老保险和公积金等。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10月21日就李应昌退休事宜作出《职工退休待遇表》,李应昌对该行为不服,于2015年1月22日才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显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李应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应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新林代理审判员  昂永华代理审判员  阮秀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