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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9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洪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洪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260号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城北新区。法定代表人:聂肖萌,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扬骥,男。被告:张洪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洪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秦 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