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81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成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刘成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刑初516号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清萍,该行行长。被告人刘成翠,女。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以被告人刘成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刘成翠已履行判决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成翠的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成翠已全部履行判决义务,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刘成翠的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撤回对被告人刘成翠的自诉。审判员  刘义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