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海滨与被告姚忠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滨,姚忠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585号申请人:刘海滨,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丽真,系大连庄河市欣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姚忠选,男。原告刘海滨与被告姚忠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姚忠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连庄河支行的工资每月3000元(账号为602226030200036933)予以冻结;请求将被申请人姚忠选的住房公积金(账号为113144688383)予以冻结。申请人刘海滨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市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姚忠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的工资账户602226030200036933予以冻结,每月冻结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将被申请人姚忠选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为113144688383)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