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杜春林与邱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春林,邱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481号申请执行人杜春林,女,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邱茜,女,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电厂。申请执行人杜春林申请执行邱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802民初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春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茜偿还借款148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杜春林与被执行人邱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7)豫0802民初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小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