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卢志芳与余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余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1800号原告:卢某某,女,1972年9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余某,女,成年人,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余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黎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