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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3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邢秋菊与王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秋菊,王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904号原告邢秋菊,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珈艺,青岛市北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顺,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秋菊与被告王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秋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秋菊负担。审判员  田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