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3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邢秋菊与王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秋菊,王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904号原告邢秋菊,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珈艺,青岛市北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顺,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秋菊与被告王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秋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秋菊负担。审判员 田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