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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4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刘军芳与孙兴礼、王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芳,孙兴礼,王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473号原告刘军芳,男,汉族,1965年1月8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联系。被告孙兴礼,男,汉族,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联系。被告王巧玲,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芳诉被告孙兴礼、王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芳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兴礼、王巧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刘军芳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焦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