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世创工程集团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浑南置业格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世创工程集团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浑南置业格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19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世创工程集团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四路1号富腾国际大厦D区B座1328号。法定代表人:辛元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辅,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浑南置业格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五里河斜路11-1号。法定代表人:钱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储世强,系辽宁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世创工程集团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浑南置业格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5)浑南民二初字1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世创给排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涉案地下管材存在漏点的原因系供水管材设计不合理及供水设备质量不合格,与管材质量无关。2.原审关于管材的质量鉴定系质保期满后进行,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承担责任。3.被上诉人存在恶意诉讼行为,在原审中起诉时提出维修费用为20余万,其后在没有实际支出维修费用的情况下,增加诉讼请求,属于恶意诉讼。4.原审中鉴定机构关于造价的鉴定未经过现场踏勘,而是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照片作出,依据明细不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上诉人格澜德房地产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格澜德房地产公司一审起诉请求为:1.由世创给排水公司赔偿维修费72.4万元、园区内更换新管材管件的工程款145万元、环境工程修复费85万元,鉴定费2万元,共计304.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世创给排水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8月1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世创给排水公司承建格澜德房地产公司文华苑A区的给水、消防工程,具体内容为室内外消火栓、市政、生活、自动喷洒给水管道施工等,工程应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施工,所有管材管件的各项指标附合《GBT13663-2000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国家标准》要求,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室外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三年。工程于2011年11月21日经竣工验收合格,2012年1月18日结算,结算值860460元,格澜德房地产公司已履行了扣除质保金后的付款义务。2014年7月18日,格澜德房地产公司向世创给排水公司发函,要求对渗漏点进行维修,世创给排水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签收,并于2014年8月对全部管材进行了更换。2015年,更换过的管材又出现漏点,格澜德房地产公司要求世创给排水公司维修,世创给排水公司未予维修。格澜德房地产公司申请对世创给排水公司在文华苑A区施工使用的管材管件进行鉴定,沈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8月3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现场抽取的天越dn160mmPE100级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海扬dn160mmPE100级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天越dn200mmPE100级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按GB/T13663-2000《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材的标准检验,静液压强度不符合标准要求,花费鉴定费2万元。送达后,格澜德房地产公司又申请对更换水管工程总价款、更换前修复费用、园林景观恢复费用进行鉴定,沈阳维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出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管道爆裂修复费用562268元;园林景观修复费用333527元。送达后,格澜德房地产公司对该结论提出复议,鉴定机构于2016年11月3日出具复议报告,复议结论为管道爆裂修复费用599308元,其中2014年爆管而产生的修复费用29692.45元,2015年的修复费用569615.28元;园林景观恢复费用703532元,其中无争议项复议结论为392695元,有争议项复议结论为310837元,花费鉴定费2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世创给排水公司施工的工程于2011年11月21日经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交付格澜德房地产公司使用。使用过程中,发生管材渗漏和爆裂情况,格澜德房地产公司向世创给排水公司发函,该公司于2014年8月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维修,更换了全部管材,2015年管材又出现大面积渗漏及管道爆裂,且经鉴定涉案工程所使用的管材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要求的标准,故世创给排水公司对格澜德房地产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鉴定结论中2014年8月-10月之间的修复费29692.45元,因世创给排水公司于2014年8月对管材进行了全部更换,且格澜德房地产公司在庭审中自认,更换后未渗漏,故对该部分修复费用不予支持,其余修复费用569615.28元,因世创给排水公司提供的管材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格澜德房地产公司要求世创给排水公司给付管材修复费用569615.2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园林景观恢复费用,格澜德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因管道维修造成的二次铺装,且也无法判断哪些绿化系二次铺装,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格澜德房地产公司要求的园区内更换新管材管件的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因已通过鉴定对因管材质量问题产生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并对其进行了赔偿,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鉴定费,经鉴定世创给排水公司提供的管材确实不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故关于质量问题的鉴定费,世创给排水公司应承担,关于修复费用的鉴定费,因格澜德房地产公司证据不足,故应由该公司自行承担。判决:一、沈阳世创自来水工程集团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沈阳浑南置业格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复费用569615.28元;二、驳回沈阳浑南置业格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152元,沈阳浑南置业格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1656元,沈阳世创自来水工程集团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496元,鉴定费40000元,沈阳浑南置业格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沈阳世创自来水工程集团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0000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的管材漏点并非管材质量问题,且已经超过质保期的上诉主张。因上诉人在原审庭审陈述因管材漏点,其于2014年8月对管材进行全部更换,故原审质量鉴定期间从现场取得的鉴定管材,应是2014年8月更换后的管材,而非2011年11月工程竣工移交时的初始管材。鉴于更换后的管材与初始管材都应满足质保期三年的要求,故质量鉴定机构以更换后的管材作为鉴定材料,并未超过质保期。经本院二审询问原审质量鉴定机构沈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质保期内管材和刚竣工投入使用的初始管材在性能上存在多大差异,其表示会有一定变化,但变化不会过大,应在质保期内保持稳定状态。但涉案管材未满足质量鉴定项目静液压试验的要求,其破裂时间(10余小时)远远低于标准时间(100小时),其基本性能与符合标准的管材存在较大差异,足以证明涉案管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虽然上诉人表示管道破裂、漏点,系供水管材设计不合理及供水设备质量不合格的原因,与管材质量无关,但该公司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该主张,故对其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恶意诉讼的问题。因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系当事人的诉讼选择权,当事人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限(即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内增加诉讼请求,上诉人的此项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上诉人的此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原审中维华造价鉴定机构仅依据照片作出造价报告,未现场踏勘,该造价报告依据不足的上诉主张。因维华造价鉴定机构在原审中于2016年8月3日前往现场踏勘,但踏勘现场已无法还原维修时状态,故该鉴定机构以格澜德房地产公司提交的照片上反映的情况进行鉴定并无不妥。而且,本案二审中,上诉人也表示现场无法进行踏勘,在上诉人无相应证据证明该造价鉴定报告的结论有误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据该造价鉴定报告作出裁判并无不妥。故对上诉人的此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世创给排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152元,由沈阳世创自来水工程集团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倩审 判 员 相蒙代理审判员 陈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颖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