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张武周与李爱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娟,张武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7执610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娟,住宜阳县。被执行人:张武周,住宜阳县。关于张武周与李爱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327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武周银行存款357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仝保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