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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辖终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山东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常孔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常孔信,刘付杰,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新世纪能源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新源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辖终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70号。法定代表人:邱希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福文,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孔信,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原审被告:刘付杰,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原审被告: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创业街27号时代广场2013号房。法定代表人:范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审被告:杭州新世纪能源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国际花园东塔楼6层A座。法定代表人:王柯,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阳谷新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华山路。法定代表人:宋义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上诉人山东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孔信、原审被告刘付杰、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新世纪能源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新源热电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521民初6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的规定,被告需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告应为接受劳务一方,上诉人未接受被上诉人提供的劳务,也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上诉人不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受原审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就应该由作为被告的上诉人住所地的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本案被上诉人在从事阳谷县新源热电有限公司乙期冷却塔保温工程工作时受伤,故侵权行为地在阳谷县,属原审法院所在辖区,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不属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凡利审 判 员 杨绍辉审 判 员 宋传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邢 娟书 记 员 李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