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甘泳勇与冯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泳勇,冯竞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1218号原告:甘泳勇,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社城,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龙,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冯竞明,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原告甘泳勇诉被告冯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泳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社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竞明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甘泳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2.被告赔偿利息损失直至所有本息支付完毕之日止(自2016年6月7日起,以本金2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所有本息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自身资金周转问题,于2016年6月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7月5日前归还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借款。2016年6月7日,被告另外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6月10日归还。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借款。然而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仍未偿还任何相关借款,拖欠至今。原告认为被告恶意拖欠借款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相关款项,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甘泳勇对其主张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借款合同;2.收款收据。因被告冯竞明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发出公告,通知其到庭答辩及应诉,公告期满后,被告冯竞明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质证、举证。经审理查明,出借人甘泳勇(甲方)与借款人冯竞明(乙方)分别于2016年6月5日、7日签订借款合同各一份,约定:乙方均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甲方借款15000元、5000元,借款利率3%,借款时间分别为2016年6月5日至7月5日止、2016年6月7日至6月10日止,乙方如逾期不归还借款,甲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还款期间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借款合同签订后,甘泳勇均于借款当日向冯竞明现金交付借款合计20000元。冯竞明收取借款后均于当日向甘泳勇出具收款收据一份,确认收到甘泳勇的借款合计20000元。因冯竞明未按约定还款,甘泳勇催讨无果,遂于2017年1月16日诉至本院,主张上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甘泳勇主张冯竞明拖欠其借款20000元,提供了借款合同、收款收据予以证实,并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甘泳勇的上述主张予以采信。冯竞明拖欠甘泳勇借款20000元,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借款,冯竞明未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向甘泳勇支付借款20000元,还应支付相应的利息。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利息为3%,现甘泳勇主张利息自最后一笔借款出借时间即2016年6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该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竞明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冯竞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甘泳勇返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冯竞明负担(被告冯竞明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甘泳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伟基审 判 员 石 慧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威阳杨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