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海宏与被告曹世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宏,曹世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812号原告:赵海宏,男。被告:曹世杰,男。原告赵海宏与被告曹世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赵海宏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海宏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宏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海宏负担。审判员 胡新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