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福利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福利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刑初31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福利,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唐山市玉田县,农民。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刑诉【2017】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福利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福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4日5时45分许,被告人朱福利驾驶冀B×××××重型普通货车沿大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老梁召中学门口路段时,与骑人力三轮车的张某1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1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福利驾车逃逸。此事故经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朱福利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1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1家属的谅解。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朱福利自动到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福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2、王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任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尸表检验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告人朱福利等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福利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朱福利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属于自首,且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福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占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素菊附: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朱福利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