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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春生、齐小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春生,齐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财保50号申请人陈春生,男,汉族,1981年8月4日生,住博野县。被申请人齐小会,男,汉族,1951年7月20日生,安国市人。申请人陈春生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齐小会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予以保全。申请人陈春生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供现金4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春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齐小会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一辆。案件申请费60元,由申请人陈春生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