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健华与熊郁洁、袁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华,熊郁洁,袁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939号原告:李健华,男,汉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居民。被告:熊郁洁,男,汉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居民。被告:袁添,男,汉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居民。原告李健华诉被告熊郁洁、袁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继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