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文四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文四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287号原告:XX,男,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平昌县元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四海,男,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XX与被告文四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XX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收后仍未按期缴纳,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故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丁东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姝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