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民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炳利与刘锦森,刘木松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炳利,刘锦森,刘木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民终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炳利,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涌锷、郑晓霞,系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锦森,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耀阳,系广东汕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木松(系刘锦森之父),男,汉族。上诉人刘炳利因与被上诉人刘锦森、刘木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南澳县人民法院(2016)粤0523民初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炳利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涌锷、郑晓霞,被上诉人刘锦森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耀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木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刘炳利与刘锦森的房屋系一座二层楼房,该楼房原是刘炳利与刘锦森的祖先建设,后经演变,由刘炳利取得该楼房以厅东西方向中间线为界向东的楼房,由刘锦森取得该楼房以厅东西方向中间线为界向西的楼房,双方各自取得二宗宅基地使用权证。刘炳利在征得刘锦森在内的四邻同意后,对其拥有的楼房进行改建并获得《建设工程许可证》,同时,刘锦森也拟对其拥有的楼房进行改建,由此可见,双方有意共同对该座楼房进行改建。刘炳利虽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但刘锦森无法取得房屋改建报建手续,因此涉案楼房无法同时进行改建。刘炳利改建其房屋虽已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但其单独改建其房屋是否会影响到刘锦森房屋的使用功能,侵害到刘锦森的合法权益,原审期间并未予以查清。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汕头市南澳县人民法院(2016)粤0523民初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汕头市南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炳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元予以退回。(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丹华审 判 员 翁汉光审 判 员 吴伟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吴 妍书 记 员 佘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