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4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朱长平与陶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平,陶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4民初163号原告:朱长平,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委托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鹏,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朱长平与陶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朱长平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长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朱长平负担。审判员 段晓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