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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4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朱长平与陶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平,陶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4民初163号原告:朱长平,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委托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鹏,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朱长平与陶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朱长平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长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朱长平负担。审判员  段晓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