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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卞绍洪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卞绍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252号罪犯卞绍洪,绰号“少杰”,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务工,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惠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200元。其刑���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33年9月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卞绍洪于2014年6月1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卞绍洪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5分;2014年6月至2017年1月累计计分3660分,获得表扬6个;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2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卞绍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财产刑履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卞绍洪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33年5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萍萍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