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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8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塘支行与杭州福泰工贸有限公司、陈福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塘支行,杭州福泰工贸有限公司,陈福寿,曹晓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956号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塘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55号。负责人:丁世会,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莉琴,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凯健,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福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733号杭州余杭江南丝绸城3幢173#。法定代表人:陈福寿。被告:陈福寿,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曹晓照,女,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塘支行诉被告杭州福泰工贸有限公司、陈福寿、曹晓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塘支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孔 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盛高颖?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