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5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伯与王玉环、侯亚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伯,王玉环,侯亚光,陈海丽,天津市润达彩钢板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9民初5720号原告:李伯,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告:王玉环,女,196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侯亚光,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陈海丽,女,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天津市润达彩钢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蓟县洇溜镇桃园村。法定代表人:王玉环,经理。原告李伯与被告王玉环、侯亚光、陈海丽、天津市润达彩钢板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环、侯亚光、陈海丽、天津市润达彩钢板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伯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5000元。事实及理由:三被告在经营润达公司期间,于2010年7月11日从原告处购买钢材,合计15000元。因被告资金紧张,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多次催要无果,原告具状起诉。被告王玉环、侯亚光、陈海丽、润达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润达公司素有业务往来。被告王玉环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侯亚光系王玉环之子,在公司负责业务。被告陈海丽系侯亚光妻子,在公司负责财务。2010年7月11日,被告侯亚光从原告处为润达公司购买钢材,合计货款15000元。当时未付款,由公司负责财务的被告陈海丽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润达彩钢板工贸有限公司欠李伯铁款15000元(附大写)。”陈海丽在落款处签名。后该款一直未给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王玉环催要无果,诉至本院。另查,被告润达公司系依法设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停产,营业执照于2012年12月12日因未年检被吊销。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欠条、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予以佐证。被告王玉环、侯亚光、陈海丽、润达公司未出庭,放弃了当庭质证的抗辩权利。本院对原告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陈海丽代表润达公司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润达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经交付货物,被告理应按照约定给付货款。因欠款主体是润达公司而不是王玉环个人,且润达公司只是被吊销营业执照,并未注销登记,法人未终止,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王玉环个人给付欠款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侯亚光、陈海丽只是润达公司雇员,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应该由雇主润达公司承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侯亚光、陈海丽给付货款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润达公司给付货款15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市润达彩钢板工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伯货款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被告天津市润达彩钢板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振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盛长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