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聂有财、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有财,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446号申请执行人聂有财,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建设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秦超。被执行人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衡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华新路东、新区六路南ZB-0001号13幢1层。法定代表人:秦海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910138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相当于16910138元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