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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某给排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孟某、大连某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何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821号原告:刘XX,男,195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被告:何X,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满族,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兴华里。原告刘XX与被告何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刘XX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刘XX负担。审判员  郭艳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国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