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1民初4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耿某1与韦爱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1,韦爱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784号原告:耿某1,男,2000年8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现住江阴市。法定代理人:耿某2,男,1970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现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楠(受耿某1特别授权委托),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爱国,男,1983年1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大丰市,现住江阴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84225703XF,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香山路238号、240号。负责人:顾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寒琴(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1与被告韦爱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1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某1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元(耿某1已预交),由耿某1负担。审判员  王矛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