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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特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麻周金、丽水六和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麻周金,丽水六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特294号申请人:麻周金,男,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申请人:丽水六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旭山路757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军,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银勇,系公司职工。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麻周金与申请人丽水六和建设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麻周金与申请人丽水六和建设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6日经缙云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田文婉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丽水六和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前支付麻周金缙云县壶镇镇好溪浣溪Ⅱ标工程工资1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麻周金与申请人丽水六和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经缙云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李森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赵乐丽?PAGE*MERGEFORMAT?2? 百度搜索“”